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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俊科技:《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第十二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4第十六条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

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5(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6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7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

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

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九条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8(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9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计算数据;

10(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三十二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

时应及时披露:

11(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

12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六章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

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

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

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四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13(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

董事会办公室;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

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

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条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14第八章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

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二)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七)进行或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八)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

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15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16(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

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17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二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八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

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九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18第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六条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七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九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章处罚

第九十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9第九十一条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

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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