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配套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1第六条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
会计、经济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2(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开展审计调查研究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管理建议和决策服务;
(六)审计外包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履职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和勤勉;
(三)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履职所获资料;
(六)诚信履职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业务、财务和管理等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
议;
(二)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
3算等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开放相关数据信息系统
的查询功能;
(三)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合同、审批手
续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四)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并可根
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五)现场勘察、测量、盘点相关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
等;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九)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
管理;
(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需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4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或协调处理后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论或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意见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予以执行。
第五章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
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5(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的情形;
(五)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是否在股东会和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交易超过授权范围的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是否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6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
回避表决;
(三)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
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和评估对外披露的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已按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工作要求
8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
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10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年。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按规定接受上级单位、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
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11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
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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