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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化学: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27证券简称:江天化学公告编号:2026-023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6号江天化学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4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0887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4360000股的62.95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0156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360000股的62.45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0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360000股的0.50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93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4360000股的0.5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62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360000股的0.0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0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360000股的0.5059%。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5%;反对4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4%;

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3597%;反对4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5265%;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13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5%;反对4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4%;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3597%;反对4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5265%;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1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2%;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3%;

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9018%;反对4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6400%;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58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0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4%;反对4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6%;

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7798%;反对4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5517%;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68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39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0%;反对4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6%;

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4688%;反对4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2999%;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313%。(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1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1%;反对4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7%;

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0027%;反对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1105%;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86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2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8%;反对4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7%;

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6582%;反对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1105%;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313%。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成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1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1%;反对4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7%;

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0027%;反对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1105%;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86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0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4%;反对4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4%;

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4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6664%;反对4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4468%;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868%。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036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1%;反对4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7%;

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4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6664%;反对4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1023%;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313%。

关联股东朱辉(持有股份3213000股)、关联股东陆辉(持有股份158933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71933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宋义虎、郁东、吴建新分别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做了专项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和杨雯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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