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周丽君先生、解占军先生、刘昕先生以及报告期内届满离任的独立董事刘峥女士、李伟先生、梁武彬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内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