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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29证券简称:华骐环保公告编号:2025-053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

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兰萍、王爱斌、胡一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骐环保”)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25-002),持有公司股份33464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3%)的股东刘光春和持有公司股份26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0%)的股东兰萍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213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已于2025年5月9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工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732656股减少至

35625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7.80%减少至26.96%,持股比例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25-038),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持有公司股份36104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73%)的股东王爱斌计划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125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9%;持有公司股份35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3%)的股东胡一强

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8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兰萍、王爱斌、胡一强通知,兰萍于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骐环保股份2140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16%;王爱斌于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华骐环保股份11570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88%;胡一强于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骐环保股份88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01%。截至2025年11月5日,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35625356股减少至3424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6.96%减少至25.92%,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兰萍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东村38栋40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爱斌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梅花园8栋40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胡一强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一村99号206室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11月5日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因自身资金需求

减持公司股份,兰萍于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14000股;王爱斌于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57000股;胡一强于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800股。本次权益变动权益变动过程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625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6%;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4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2%,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股票简称华骐环保股票代码300929变动方向

上升□下降□一致行动人有□无□(可多选)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

是□否□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股 137.98 1.04

合计137.981.04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赠与□表决权让渡□

其他□(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份

性质占总股本比占总股本比股数(股)%股数(股)例()例(%)

合计持有股份3562535626.963424555625.9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023975622.892747295120.79

有限售条件股份53856004.0867726055.13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否□

兰萍、王爱斌、胡一强此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本次变动是否为履

司股份事宜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集行已作出的承诺、意中竞价减持为履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向、计划露日,兰萍的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王爱斌、胡一强的减持计划尚未完成。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

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是□否□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是□否□

权的股份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

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在《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此外,高级管理人员胡一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

2、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股份

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

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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