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44号
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271号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271
号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353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673%,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641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00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12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7631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3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调整公司架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43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91%;反对164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5%;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4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530%;反对164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50%;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043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91%;反对164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5%;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4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530%;反对164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50%;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项下各子议案分别单独进行投票表决。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043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91%;反对164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5%;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4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530%;反对164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50%;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2%;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65%;反对1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弃权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193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34%;反对24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47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328%;反对24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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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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