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0证券简称:屹通新材公告编号:2025-024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2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20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0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5475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4.54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7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70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4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7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
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5%;
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2议案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
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
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4%;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9%;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6%;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6%;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7.00《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6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
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3%;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8.00《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6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
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3%;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9.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1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
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李青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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