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0证券简称:屹通新材公告编号:2025-047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89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9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349500股,占公司股
1份总数的74.3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4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3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9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84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4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3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2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2:《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3:《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4:《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3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7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3%;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7:《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9:《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5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1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88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勤芝、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6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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