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2证券简称:三友联众公告编号:2026-031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7月
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218290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48.71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717288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1117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8人,代表股份1117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1117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23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4%;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
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23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4%;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
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23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4%;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
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强;钟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