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
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5人,所持股份总数133967871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8.591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50人,所持股份总数7795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0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总数
133188351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8.251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0人,所持股份总数7795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409%。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2-法律意见书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5%;
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166%;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834%;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5%;
-3-法律意见书
反对8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166%;反对8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430%;弃权1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3%。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5%;
反对8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166%;反对8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430%;弃权1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3%。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5%;
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166%;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834%;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5%;
-4-法律意见书
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166%;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834%;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46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4%;
反对8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19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8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3183%;反对8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430%;弃权11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386%。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46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4%;
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8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3183%;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834%;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983%。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57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5%;
-5-法律意见书
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166%;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834%;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946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4%;
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8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3183%;反对1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834%;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98%。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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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钟婷
经办律师:
覃国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