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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026年4月2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

湖中心二路27号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55人,所持股份总数157990351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9.355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51人,所持股份总数2866932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895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总数

156409746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8.862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50人,所持股份总数1580605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4938%。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2-法律意见书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904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56%;

反对56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9%;弃权29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80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020%;反对56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771%;弃权29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21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887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48%;

-3-法律意见书

反对56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9%;弃权4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6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4090%;反对56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771%;弃权46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139%。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887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0%;

反对56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9%;弃权460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64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4160%;反对56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771%;弃权46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069%。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902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2%;

反对58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8%;弃权300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7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252%;反对58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0259%;弃权30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489%。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901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36%;

反对59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6%;弃权29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77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903%;反对59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0748%;弃权29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349%。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899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27%;

反对58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1%;弃权31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76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450%;反对58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0434%;弃权31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116%。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88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929%;

反对129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5024%;弃权48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0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8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929%;反对129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5024%;弃权48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046%。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法律意见书

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900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33%;

反对56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9%;弃权32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7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764%;反对56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771%;弃权32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465%。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625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689%;

反对111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04%;弃权253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01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2633%;反对11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816%;弃权25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551%。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朱强

经办律师:

覃国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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