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效益、经营目标挂钩原则;
(三)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后报股东
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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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
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2、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情况、行业特性、公司员工工资
水平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职责、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年度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
缴纳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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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经营情况、岗位职责和市场薪资情况,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多维度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人员薪酬的调整。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应扣减薪酬直至不予发放,同时视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四)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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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追溯适用并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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