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25 号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日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 8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办
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月 21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9月 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9日 14:30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 8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新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南平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282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01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04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75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9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6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79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3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6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50%;反对 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95%;弃
权 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2317%;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9011%;弃权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67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68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50%;反对 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96%;弃
权 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3519%;反对 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7809%;弃权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67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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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刘春景
______________宋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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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 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