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辰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长城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王军
保荐代表人田勇、徐小明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33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45850.86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宜兴环科园氿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南平董事会秘书谢圣伟
电话号码0510-807107770510-80713366
电子信箱 zcdl@sinostar-cable.com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光缆制造;光缆销售
;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塑料
经营范围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
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
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后,保荐人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
2具核查意见;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完善保证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
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定期对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4年6月20日调整至2025年6月19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再次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1、募集资保荐人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金使用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已披露情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况不一致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再次延期的情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不变的情况下,拟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5年6月19日延长至2026年6月19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再次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保荐人于2024年8月28日出具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再次延期的核查意见》。
3事项说明
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79922.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35.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3.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35.2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1.74%,在营业收入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降幅较高,主要原因为:公司2023年度、2022年度综合毛利率分别14.53%与14.94%,在毛利率略有下降的情况下,公司2023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的金额与占营业收
入比重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降低了公司净利润;其中财务费用金额变动系受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提利息金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所致。
保荐人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2、业绩存度跟踪报告》中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业绩波动因素,并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在大幅波风险防范措施。
动的情况
公司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308987.3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12.1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42.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754.2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3.03%,在营业收入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降幅较高,主要原因为公司2024年度综合毛利率为13.04%,同比下降1.48个百分点,导致毛利额没有增加,加之期间费用总体有所上升,投资收益有所下降。
保荐人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中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业绩波动因素,并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张辉波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人委派田勇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张辉波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3日披露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
3、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表人变更
公司原保荐代表人简光垚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及其理由
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人委派徐小明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简光垚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基于对智能算力服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发展前景的看好,公司与杭州星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临科技”)签署了《投资协议》,双方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2024年1月5日合资公司成立,企业名称4、公司存为鹰潭中辰智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00万元,公司出资770万元,
在跨界投占比70%,星临科技出资330万,占比30%,2024年1月22日双方各自资的情况出资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投资协议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保荐人提请公司持续密切关注跨界投资算力业务的动态进展,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4(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辰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辰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中辰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与保荐人保持密切联系;在发生募投项目变更等情况时,能按规定及时通知保荐人。
2、中辰股份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人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向
保荐人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相关文件,安排保荐人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中辰股份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
司会事先向保荐人递交拟公开披露的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为保荐人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人的工作,保证了保荐人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中辰股份积极采纳保荐人提出的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改善意见,逐
步完善公司治理。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人、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
5,在协助中辰股份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
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督导期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使用进度缓慢,保荐人已提示公司做可行性分析报告,关注后续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募集资金投向,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勇徐小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军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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