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5证券简称:盈建科公告编号:2025-029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6号环球贸易中心 C座 18层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岱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2720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25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5009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197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166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166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2%;反对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299%;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60%;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2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70%;反对22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38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2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70%;反对22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38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2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70%;反对22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38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718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反对2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0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10%;反对22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44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6%;反对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45%;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11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反对2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0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10%;反对22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44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2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70%;反对22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38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2.0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1%;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458%;反对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0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35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00%;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文曼颖律师、鲍嘉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