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
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效益决定增长范围、效率调节增长幅度,水平调控增长目标等原则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业绩发生亏损时,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本
制度第九条执行。
2、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
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3、除上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
2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岗位报酬。
(二)绩效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所得的报酬。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五条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3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4(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
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二十七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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