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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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
发出了《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4:30时在常州市钟楼区正强路28
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俞卫忠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841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9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均为截至
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367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08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7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383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1%;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9%。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3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2%。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3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2%。
4、《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383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2%。
5、《关于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5.01《非独立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2026年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3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2%。
5.02《独立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2026年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3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3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1%;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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