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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测标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38证券简称:信测标准公告编号:2025-105

债券代码:123231债券简称:信测转债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4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87948股,占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780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会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143名,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787948股,占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28988179股的0.780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1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3、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93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22年年度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红利3元,资本公积金每

10股转增7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应调整为14.19元/股;2023年年度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红利3.3元,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5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应调整为9.5574元/股)。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2人,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先生。吕杰中先生为中国国籍,担任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吕杰中先生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吕杰中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

2《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公司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个月、30个月、4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0个月内的最30%限售期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2个月内的最30%限售期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54个月内的最40%限售期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占预留部分限解除限售时间期制性股票数量比例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

第一个解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除限售期授予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30%

4除限售期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

第三个解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0%除限售期授予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5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所在年度

6为2021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至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期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期于69%

第三个解除限售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期于111%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档。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10.80.60

注:绩效考核各个档次均不设人数上限。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

7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A、B、C,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

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考核需改进和不合格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其所持该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组成。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体现了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拓展信心,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4年公司未扣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0%、69%、111%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1、2021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

8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公告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 9 月 27 日和 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公告。

2、2021年10月13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10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0)。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7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164.77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

5、2022年8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同意确定2022年8月3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4.49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49436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9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493360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113471090股的0.4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人数为53人;授予价格为14.49元/股,上市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

7、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425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4882元/股。

8、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52)。公司对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42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13964450股减少至113790200股。

9、2023年6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5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87286股。

10、2023年12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同意对12名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1、2023年12月27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10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5472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1882元/股。

12、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对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472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13790200股减少至113535480股。

13、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828股。

14、2024年6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96583股。

15、2025年2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同意对22名激励对象(其中10名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11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部分达标,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1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6、2025年3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7467股。

二、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12月2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06月

23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12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具的《审计报告及财务下表所示:报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ZE10049号),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公司2024年净利润为

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176109710.65元,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

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利润180498634.50

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具的《审计报告及财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报表》(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056号),

111%

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作为利润为80055681.76元,未扣除激励成本前计算依据;(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的净利润为

13标准执行。81560272.59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综上,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净利润增长率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119.81%,已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解件的激励对象共

143名: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134 名考核结果为 A,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为100%;

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档。

8 名考核结果为 B,个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为80%;

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

1 名考核结果为 C,个

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为60%;

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0 名考核结果为 D,个

标准系数10.80.60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87948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808%。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情况:

14首次授予的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股票量占首次授予的数量数量限制性股票比例

1吕杰中董事长50039520015940.00%

2袁奇董事、总经理34510013804040.00%

3李国平董事、副总经理31059012423640.0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

3368866132551339.35%

员及其他骨干人员(共140人)

合计4524951178794839.51%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

足1股的部分留待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满后办理;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

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4、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数据请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准。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500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2人调整为17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62200股调整为1647700股。详情可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0)。

2022年6月2日,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现金股利3元,同时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7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47700股增加至2801090股。

2022年8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参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人

15员中有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174250股进行回购注销。该部分股份回购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调整为15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01090股调整为2626840股。

2023年5月公司有1名首次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离职,持有限制性股权激励

2550股,公司后续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回购注销。

2023年6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58名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87286股。

2023年6月24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为159人,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6840股,处于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26840股调整为1839554股。

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5472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7名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含1名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前离职的人员),回购注销的股份数为220320股(折算成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数量为313650股)。本次该部分股份回购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59人调整为15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626840股调整为2313190股,处于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39554股调整为1619234股。

2024年5月27日,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现金股利3.3元,同时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5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16量由2313190股增加至3354125股,处于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19234

股调整为2347889股。

2024年6月24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为152人,首次授予部分处于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47889股调整为1351306股。

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2名激励对象(其中

10名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分达标,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1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555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共17名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其中8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回购注销的股份数为57438股。本次该部分股份回购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52人调整为

14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3354125股调整为3296687股,处于限售期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51306股调整为1293868股。

2025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现金股利4元,同时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96687股增加至4615362股,处于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3868股调整为1811415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审核后认为:公司2024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本次143名激励对象中,134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8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0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满足公司《激励

17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43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在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按照《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8特此公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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