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遵照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要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1页共7页(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单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如公司采用单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亦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2页共7页第四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一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的独立董事;
(三)1/3以上的董事。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
开选聘方式的,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
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应聘文件、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
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和评价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第3页共7页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
(四)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和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五)其它应关注的内容。
第十六条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可以由公司财务部比照本制度择优选取。
第五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并按要求每年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4页共7页第十八条公司拟解聘和改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第5页共7页(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缺乏履行委托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影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
(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6页共7页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