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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秋田微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94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39号公

司会议室二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为2026年5月8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86042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36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7285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37%;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37%;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37%;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18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2537%;

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2%;弃权18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4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2%;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2919%;

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6、《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4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2%;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1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4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2%;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1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4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2%;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1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9、《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00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99.8700%;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0%;

弃权1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18%;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弃权1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市金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4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2%;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1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根据表决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高兰赵江梅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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