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
报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制定了《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
相关条款的规定,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未来三年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1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公司成长相适应,公司可以
2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审议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或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会表决;
5、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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