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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秋田微 --%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第1页共15页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说明

第2页共15页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第3页共15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第4页共15页(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第5页共15页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第6页共15页(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节信息披露时点及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第7页共15页(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第8页共15页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第9页共15页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10页共15页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部能够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件,并应当在知晓相关信息或事件的当天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第11页共15页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草案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12页共15页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三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

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深圳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五十八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九条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13页共15页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公司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前款对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不能因

此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免责。

第六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14页共15页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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