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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秋田微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265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5日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39号公

司会议室二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2025年9月5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上午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9月5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1697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32%。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955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5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0%;反对2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弃权1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12%;反对2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1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5%。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4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4%;反对1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弃权34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56%;反对1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0%;弃权34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

具体子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4%;反对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弃权3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75%;反对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1%;弃权3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4%;反对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弃权3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75%;反对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1%;弃权3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3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9%;反对2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弃权3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92%;反对2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4%;弃权3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2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2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弃权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06%;反对2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4%;弃权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0%。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2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2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弃权3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2%;反对2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2%;弃权3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6%。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2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5%;反对2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弃权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08%;反对2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2%;弃权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0%。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2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5%;反对3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弃权3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08%;反对3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9%;弃权3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5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6%;反对2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弃权13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2%;反对2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4%;弃权13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

(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3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2%;反对2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3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17%;反对2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4%;弃权3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10)《关于废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2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6%;反对3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弃权3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81%;反对3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7%;弃权3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2%。

(11)《关于废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5%;反对3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弃权36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1%;反对3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弃权36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4%。

4、《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1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8469%;反对5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弃权3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72%;反对5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00%;弃权3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赣州春华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秋实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谷雨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1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9%;反对5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弃权3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72%;反对5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00%;弃权3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赣州春华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秋实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谷雨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14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1%;反对5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3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06%;反对5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6%;弃权3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赣州春华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秋实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谷雨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表决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高兰赵江梅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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