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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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260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39号公
司会议室二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为2026年8月31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90107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940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2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1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2、《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2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1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高兰赵江梅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