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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南极光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79号

致: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1法律意见书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1月28日15:30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8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法律意见书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28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潘连兴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97853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5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868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3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868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037216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86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3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以及信达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

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

4法律意见书

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

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

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5法律意见书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

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

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

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4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

6法律意见书

反对1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2%;反对15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李运杨小昆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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