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0证券简称:南极光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深圳市南极光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连兴先生因工作安排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
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姜发明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288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1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853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3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3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3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董事长潘连兴先生、独立董事方泽南先生、刘宏灿先生、李伟相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3235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3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98%;反对3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8%;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220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4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57%;反对4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1%;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程兴、廖敏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