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南极光
保荐代表人姓名:卢婷婷联系电话:0755-25869830
保荐代表人姓名:谭璐璐联系电话:0755-25869808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代表人每月通过银行邮件查询公司募集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共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是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0次,通过审议会议文件了解公司股东会召开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情况
0次,通过审议会议文件了解公司董事会召开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情况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1项目工作内容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1、公司内部控制相关问题经核查,2025年12月公司子公司香港南极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项未完全遵循流程
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事项。公司对此已进行了整改,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相关解除协议,全额收回上述预付款。审计机构认为上述事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
表的审计意见,认为南极光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后续,公司将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加强审计部门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全面关注和跟踪公司各项业务相关协议的对外签订情况,对可能涉及的风险点进行严格把关,有效提升公司内控水平。
2、部分IPO募投项目暂未达到预计效益
公司IPO募投项目中的LED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旨在提升公司整体的研发能力
和竞争力,促进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的提升,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剩余两个募投项目存在暂未达到预计使用效益的情形。
经了解,主要原因如下:(1)就LED背光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而言,受行业竞争激烈、OLED技术渗透等因素影响,产能利用率不足,产品固定成本较高,虽已实现盈利,但预计效益暂时未达预期。(2)5G手机后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受产品开拓不及预期影响,产能利用率不足,导致预计效益未达预期。
3、再融资募投项目延期经了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的募投项目投入进度有所放缓。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定增募投项
2项目工作内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总额不
变的情况下,对定增募投项目“Mini/Micro-LED 显示模组生产项目”、“中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及“新型显示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
期进行调整,由2025年10月11日延期至2026年4月11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
用途和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Mini/Micro-LED显示模组生产项目”“中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新型显示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由2026年4月11日延期至2027年4月11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3次
1、关于南极光2024年度及2025半年度跟踪报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告;
2、关于南极光2025年度培训情况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3项目工作内容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12月10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规范使用要求及市场处罚
(3)培训的主要内容案例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不适用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不适用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适用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不适用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经核查,2025年12月公司子公司香港南极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
一项未完全遵循流程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事项。公司对此已进行了整改,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相关解除协议,全额收回上述预付款。审计机构认为上述事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
2.计意见,认为南极光公司于2025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后续,公司将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加强审计部门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力度,全面关注和跟踪公司各
4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项业务相关协议的对外签订情况,对可能涉及的风险点进行严格把关,有效提升公司内控水平。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无不适用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无不适用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无不适用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解决措施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是不适用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
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的是不适用减持意向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不适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是不适用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及补充赔偿责任的承诺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首次公开是不适用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5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解决措施诺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
明、潘连兴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是不适用份回购承诺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
是不适用兴关于股利分配计划的承诺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
是不适用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是不适用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0.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董事、高级管是不适用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1.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
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不适用及时性的承诺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
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是不适用的一致行动承诺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是不适用的承诺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是不适用施的承诺
1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关于所持
是不适用股份的限售期承诺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况
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
6报告事项说明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1)2025年5月
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
2025年7月14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
施;(3)2025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卢婷婷谭璐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