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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智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邮编:310020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9/10/11楼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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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议案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

区曹娥路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广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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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7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0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203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635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0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22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为3项,其中议案2包含16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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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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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0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05《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6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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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15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8%;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1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239%;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3%。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15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8%;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1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239%;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3%。

7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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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11《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1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1%;91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2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367%;反对9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27%;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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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2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13《关于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91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1%;91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2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367%;反对9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27%;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2.14《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799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90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33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0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824%;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8%。

9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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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809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6%;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1%;3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63%;反对9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88%;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49%。

2.16《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80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4%;101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

21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335%;反对10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20%;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5%。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9408079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4%;102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

2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335%;反对102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559%;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10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上述议案1、议案2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需逐项表决;议案3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11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方俊年月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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