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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智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1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和高管)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管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以及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

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

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管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董事和高管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核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九条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

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依据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二条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管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

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

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管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管职责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问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六)因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董事和高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经经理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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