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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智控: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三章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九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三条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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