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少华先生、雷根强先生、陈菡女士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的独立性自查情
况如下: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上述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