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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年(2026-203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恒而达 --%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年(2026-203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

回报及公司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从保护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特编制《公司五年

(2026-203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取以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五年(2026-2030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仍有剩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独立董事认为该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5.在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骚乱、社会动乱、恐怖袭击、传染病疫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独立董事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四、其他(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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