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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47证券简称:德必集团公告编号:2025-035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波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号德必易园 A座 8楼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51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31%。(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113769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756155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344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65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529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66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65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9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84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1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4%;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84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1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4%;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84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1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4%;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474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8%;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1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9%;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2%;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9%。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67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24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4%;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贾波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股份共计64954股,回避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5386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5%;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7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2%;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2%;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58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2%;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14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8%;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9%。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代开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58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2%;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14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8%;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9%。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76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3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2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1%;反对3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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