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7证券简称:德必集团公告编号:2025-061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波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 号德必易园 A座 8楼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846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01%。(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113769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995605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8076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7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286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7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7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66%。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1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1%;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3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6%;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8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89%;反对3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1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7%;反对3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4%;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0%;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3.0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1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3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5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4%;反对3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3.0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8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89%;反对3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1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7%;反对3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3.04《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3%;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3.0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8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1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7%;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8%;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3.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6%;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25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1%;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8%;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3.0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3%;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3.0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4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26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6%;反对4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6%;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3.0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0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3%;反对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