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必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券投资的审议批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4年度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度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如下:
1/4单位:元
计入权益的累证券证券代证券最初投资成会计计期初账本期公允价值本期购买金本期出售金报告期损期末账面价会计核资金计公允价值变品种码简称本量模式面价值变动损益额额益值算科目来源动境内交易性诺瓦公允价自有
外股3015891935730.000.008590.00-3496780.001610513.0858053.081944320.00金融资星云值计量资金票产境内交易性晨光公允价自有
外股6038994532140.750.00-67240.75-7919745.003723433.20268588.204464900.00金融资股份值计量资金票产
合计6467870.75--0.00-58650.75-11416525.005333946.28326641.286409220.00----
2/4三、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范文件,对相关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监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的管控力度,防范和控制公司投资风险。
公司2024年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公司证券投资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形,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证券投资情况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3/4(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国敏王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