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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态: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03 查看全文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

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股东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1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

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2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

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且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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