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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号青岛中心大厦 A座 43、45层

电话:0532-55769166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冠中生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中生态”)的委托,指派张晓敏、刘晓彤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6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山东

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6号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春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5月21日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1715250股,其中剔除股东青岛冠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的27011817股后的有表决权股份为14703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0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6078664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55845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股东青岛冠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剑平、青岛和容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博正投资

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股份共计47246067股,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1982123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55名,代表股份数7245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0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8名,代表股份数48960947股,其中剔除股东已放弃表决权股份后的有表决权股份为21949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0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7245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05%。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6.《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01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95%;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4%;弃

权88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98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688%;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01%;弃权88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210%。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01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95%;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4%;弃

权88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98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688%;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的0.8101%;弃权88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210%。

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01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95%;反对137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254%;弃

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98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688%;反对137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94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66%。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9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85%;反对137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254%;弃

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91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8750%;反对137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945%;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05%。

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9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85%;反对144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64%;弃

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91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8750%;反对144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884%;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66%。

6.《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5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177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532%;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01%;弃

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66%。关联股东杭州深蓝财鲸人工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77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32%;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0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6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张晓敏

负责人:

贾小宁刘晓彤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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