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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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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

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

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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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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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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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区间届满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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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七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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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下列术语是指:

(一)股份总数,是指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的股份数量之和;(二)减持股份,是指公司股东减持公司 A股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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