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林强)
本人林强,作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
制度要求,本着忠实、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工作中,本人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和专业分析审慎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咨询职能,有效促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通过持续履职,本人致力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林强,男,1969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于1994年毕业于南开大学会计系审计专业,2004年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曾在上海市审计局金融审计处担任项目主审计官,百安居(中国)有限公司担任总监,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内审总监、副总经理;2013年-2018年期间,历任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协信(控股)集团常务副总经理;2018年6月至今担任听典(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2020年7月至今,担任北京久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2024年7月19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5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公司全部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5年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本年度现场出以通讯委托出缺席董是否连列席股独立董应参加席董事方式参席董事事会次续两次东会次事姓名董事会会次数加董事会次数数未亲自数次数会次数参加董事会会议林强1111000否5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本人对2025年度历次董事会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无异议。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组织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期间,听取公司内审部门工作汇报,审议各阶段工作计划及总结,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在与公司内审工作人员的沟通中,结合自身专业财务知识及项目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监督。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
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使用、募投项目调整与终止、关联交易租赁
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等一系列议案,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紧密围绕宏观经济走势、行业发展变革及市场政策导向,
持续关注其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布局的潜在影响与传导效应。依托自身多年审计、风控领域的专业积淀与执业经验,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重大经营事项、投融资决策等各类信息报告进行审慎核查与专业研判,精准把控财务合规、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关键节点;在董事会审议各项重大事项时,结合专业视角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切实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严格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与专业支撑作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未发生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之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持续与公司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
务所保持常态、深入的沟通协作。围绕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范围与计划安排、资产减值评估、关键风险领域等重点事项,与审计机构进行了多轮审慎研讨;在审计过程中,及时关注审计进展与重点发现,就潜在非标意见事项、内控薄弱环节及会计处理争议等交换意见。通过主动、持续的沟通机制,有效促进了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推进,助力提升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累计进行现场工作15天,通过参
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结合其他现场履职机会,多次赴公司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深入沟通,持续跟踪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表现及董事会决议执行进度。
年内重点履职情况包括:2025年3月赴公司现场,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回收性、应收账款真实性及坏账计提充分性、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关键财务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及审计机构开展专项研讨,结合专业背景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
4月现场出席公司年度董事会,审慎审议定期报告等重大议案,依规行使表决权
3利;7月现场履职期间,就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重点核查更换动因合
理性并对选聘标准制定提出专业意见;与经营管理层深度探讨公司发展战略,围绕下半年降本增效工作提出战略性优化思路,同时针对 IP发展方向,提出深挖现有 IP价值、拓展新业态并构建全产业链变现模式的建议;在财务总监人选遴
选工作中,明确专业硬实力、战略价值创造力、综合软实力三大核心遴选标准,并建议规范选聘流程;与证券部、内审部门分别开展专项交流,建议董办强化独立董事与内外部机构的定期沟通机制并组织专题培训,要求内审部门对标最新监管规则完善年度审计计划、建立“监管新规-风险识别-控制测试”联动机制,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11月列席公司经营例会,重点关注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财务资助、资金占用及重大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并就总部联建大楼项目终止的后续处置安排开展专项调研与研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日常工作中,本人持续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保持常态沟通,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市场变化及媒体舆情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人积极参加股东会及业绩说明会,面向投资者回应关切、听取意见,切实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1、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5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投资者提供了清晰、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
上述报告均已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全部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亦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相关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4本人在审阅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9月8日,公司相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级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其独立性与执业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审计质量,有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9月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蔡明利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蔡明利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其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02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遴选及资格审查结果,董事会同意提名于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良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独立性,其任职资格与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除前述独立董事补选及财务总监聘任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董事提名或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情形。
55、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5年度,公司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与终止事宜,履行了
以下审议及披露程序:
(1)部分回购注销:鉴于原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且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82万股。
(2)终止激励计划: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继
续实施该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激励效果,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83万股,同时终止配套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上述事项已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由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审议程序、表决过程及信息披露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成都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李宝章先生之间发生的房屋租赁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开展,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允、条款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67、非标准审计意见
针对2024年度审计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该强调事项旨在提
醒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已充分披露的相关情况,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确认。本人认为该审计意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尊重会计师的专业判断,对此无异议。
(2)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所涉强调事项已在审计报
告日前完成整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本人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了公司相关情况,对该内控审计报告无异议。
8、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文件,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起到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林强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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