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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固特: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德固特 --%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年 4月 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下同)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2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青岛胶

州市尚德大道1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振文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伙企业

股东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011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7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4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633115

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2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序号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结果股数股数股数

(%)(%)(%)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8231299.61222060

1.00997000.12070.2670通过

事会工作报告81540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8231299.61222070

2.00996000.12050.2671通过

报告及其摘要81540的议案》《关于2025

8250899.84910600

3.00年度利润分配0.1283186000.0225通过

51520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以简易8235699.66425820

4.000.3125187000.0226通过

程序向特定对21590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8230499.60230760

5.000.3722206000.0249通过

审计机构的议91580案》《关于向银行

8256799.921

6.00申请综合授信466000.0564187000.0226通过

8150额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8229599.59131120

7.00管理人员薪酬0.3766262000.0317通过

>71570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2026

1279379.12631120

8.00年度董事薪酬19.2473263001.6266通过

5010方案的议案》

5上述第1-3、5-8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上述第4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第8项议案,魏振文、刘汝刚、朱紫龙、朱坤建、宋超、高琳琳、青岛

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序号议案名称比例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

(%)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公司2025

1.00年度董事会工作73405069.6211997009.456122060020.9228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2.00年年度报告及其73405069.6211996009.446622070020.9323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

3.00度利润分配预案92975088.182310600010.0536186001.764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4.00理以简易程序向77745073.737425820024.4890187001.7736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

5.002026年度审计机72615068.871830760029.1744206001.9538构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

6.00请综合授信额度98905093.8066466004.4198187001.7736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7.0071695067.999231120029.5158262002.4849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比例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

(%)《关于2026年

8.00度董事薪酬方案71685067.989831120029.5158263002.4944的议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志芹刘昭坤

单位负责人:

李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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