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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固特: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德固特 --%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德固特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公告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修订,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议调整、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的规定,故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仍根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履行监事会审议及发表意见的程序。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1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拟定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1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择机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宋超、高琳琳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三)2025年1月1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郭海潭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3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宋超、高琳琳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七)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证明文件及

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8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8.00万股调整为147.00万股。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情况如下:

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5月6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4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5月6日。

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5月6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深交所网站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情况如下:

2025年4月10日,公司于深交所网站披露了《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4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授予14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71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5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5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00.00万股,向符合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7.00万股。”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5JNAA4B0023)以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5JNAA4B0022)、公

司2024年度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及公司与本次授予对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栏(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qingdao/)、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进行查询,公司以及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前述第1、2项所列示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授予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萍孙志芹

单位负责人:

李强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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