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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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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博硕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1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不持有博硕科技的股份,与博硕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博硕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一)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2026年6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四)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朱胜波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

3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额不变。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55人调整为153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42.38万份调整为438.98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7.62万份调整为41.02万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向15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38.98万份,行权价格为人民币39.20元/份。前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授予日的确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6年6月2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前述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三)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可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查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的《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8-400号)、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条件等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5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相关必要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授予日的确

定及授予条件等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鹏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2026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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