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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辉安防: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主要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李宗贵、丁璐斌

联系电话025-83388049、025-83387733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52.SZ注册资本158624441元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咸华

实际控制人姚海霞、王咸华、王鹏联系人张武芬

联系电话0513-69925999转分机8088或808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3月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3月1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

注:截止2025年3月31日,恒辉安防注册资本为158624441元。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阅情况或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情况2022年12月30日、2024年4月15日-16日和2025年4月15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日-17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

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

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25日和2024年9月12日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范运作和社会责任、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

(4)督导公司建立募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7137.40万

金专户情况元,投资于“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自动化升级改扩建项目”、“超纤维新材料及功能性安全防护用品开发应用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

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全部注销,结余资金已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

(5)列席公司董事会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和股东大会情况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1、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9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6)保荐机构发表独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立意见情况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恒辉安防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2)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18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恒辉安防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恒辉安防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恒辉安防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辉安防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恒辉安防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辉安防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024年度,恒辉安防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恒辉安防在2024年度募

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9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内部控制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恒

辉安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恒辉安防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恒辉安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恒辉安防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恒辉安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恒辉安防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恒辉安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1年9月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恒辉安防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2)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5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恒辉安防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3)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恒辉安防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华泰联合对公司本次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9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9日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海霞女士、王咸华先生本次无偿为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8日对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

6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19日对发行人投资建设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项目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投资建设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项目暨关联交易遵循自

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投资建设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13日对发行人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恒辉安防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无

7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恒辉安防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恒辉安防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5、关于其他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9日对发行人开展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金融工具内控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恒辉安防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况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答问询、安排约见、报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无

8保荐总结报告书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9保荐总结报告书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10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丁璐斌

法定代表人:

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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