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的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
1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并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赠与或受赠资产;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2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累计金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额范围。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该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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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事先报告
并通过公司有关审批程序。
(五)其它重大事件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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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
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关于重大交易事项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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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协议转让股
6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六条证券事务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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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批评、警告、降职降薪、处以经济罚款、解除职务等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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