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其中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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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的人数的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同时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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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董事会应当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没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形下,董事会应采纳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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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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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5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持人。
第二十五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审部的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应对其个人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审计委员
会过去一年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6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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