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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亨家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容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1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

2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公司证券事务部审核通过、董事会秘书复核

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定期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

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3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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