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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亨家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55证券简称:嘉亨家化公告编号:2025-036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火炬工业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焕彬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38人,代表股份57641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57.1840%。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57304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56.8498%;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3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0.3341%。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人,代表股

份33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0.33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33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0.3341%(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2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4(2)审议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1144699.9480%30680091.0926%

反对295000.0512%295008.7589%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12.《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意见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5(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同意5760744699.9410%30280089.9050%

反对335000.0581%335009.9466%

弃权5000.0009%5000.1485%

(2)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兰昌律师、韩海洋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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