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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

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基本规范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2(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在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

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

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

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

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

自查、上报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

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相应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处

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

5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还应按内部制度

规定进行处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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