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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

2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

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

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

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

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3(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

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

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

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5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

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制度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

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各项有关股

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权

6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

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

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

情形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

老股东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通过证券交

易系统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两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上述情况,发出的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原因;

(五)下一步股份变动计划;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规范内相关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

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7第三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

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五条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

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

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

营的稳定,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

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

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9第四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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