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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岸,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

及因职务涉及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

第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1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由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界定的内幕信息范围与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准。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3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4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要约收购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6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

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7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8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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